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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盘最大配资 林伯强:什么阻碍了煤电与新能源实质性联营︱能源思考

发布日期:2024-09-17 12:43    点击次数:98

自2021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以来,国家在多个政策文件中,提出“鼓励煤电企业与新能源企业开展实质性联营”。在今年4月国家发布的《关于支持内蒙古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实盘最大配资,以新能源和煤电资源都较为丰富的内蒙古作为典型地区,再次强调了“支持煤电企业和新能源企业实质性联营,促进煤电企业和新能源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在国家近日发布的《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7》中,也提出“在煤电与可再生能源联营‘两个联营’配套煤电项目率先实施绿氨掺烧示范”。可见,实现煤电和新能源实质性联营对于破解煤电与新能源之间的矛盾以及推动下一步电力行业降碳改造的重要性。

煤电与新能源联营的时代背景

(一)新能源的快速发展给电力系统安全带来挑战

双碳目标要求加快新能源的发展和逐步摆脱对煤电的依赖。但随着新能源更高比例地接入电力系统,新能源发电的波动性、随机性以及受气候影响较大等特性,对电力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造成冲击,并且随着新能源在能源结构中所占比重的增加,电力系统在调峰和调频方面的灵活性空间缩小,导致系统调节能力不足的问题变得更加严峻。而目前储能、气电等资源由于不同原因都难以完全承担起支撑调节的重任,仍需要煤电在近中期来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可见,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进程中,新能源发电和煤电之间,既存在电量上的替代关系,又存在兜底调节的依赖关系,而现行的煤电、新能源各自独立运营的机制往往很难解决两者之间利益的公平分配问题。因此,若能实现煤电与新能源实质性联营,交由联营体内部来统筹协调二者的关系,将可以有效疏解多种能源之间的利用矛盾。

(二)煤电企业面临低碳压力

近年来,煤电企业受到多重因素影响,特别是低碳转型影响,经营压力比较大。其一是煤价和电价未能形成有效联动,高企的燃料成本导致企业利润空间受到压缩。其二是节能、灵活性以及供热改造要求企业增加资金投入,增加运营成本。其三是煤电在电能量市场上的竞争力减弱。相比新能源度电成本的快速下降,煤电度电成本已然失去优势。另外,为促进波动间歇性的风光发电有效消纳,煤电往往处于灵活保供运行状态,能效、环保、设备可靠性和经济性都面临较大压力。可见,在多重因素的影响下,煤电企业急需寻找出路,方案之一即是与新能源产业进行整合,支持新能源发电。这样不仅能够促进企业的绿色转型,而且有助于减少环境和合规方面的长期成本。通过这种模式,煤电企业可以在确保能源供应的同时,稳步向清洁能源过渡,以实现转型。

煤电与新能源联营的主要实现路径

煤电与新能源实质性联营旨在降低不同利益实体之间由于利益分歧而导致的高昂交易成本,同时内部化解潜在的外部矛盾。基于此,煤电与新能源的实质性联营可能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实现。

(一)合约联营模式

煤电企业可以与新能源企业签订合约,明确各自的责任、权益和义务,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和利润共享。无论是电力供应大面积过剩还是短缺,该模式可以保障双方都能根据合约规定公正地分配由此产生的损失或利润。这种风险共担机制有助于减少单方面承担市场波动风险的压力,促进双方合作伙伴之间的互信,并在长期合作中实现双赢。当前可行的形式之一是煤电机组向新能源电站提供容量租赁,以补充其调频和调峰能力的不足。通过长期合同,煤电机组能够确保其收益的稳定性,同时对电网提供必要的调节服务承诺,而新能源企业则需支付租金以获得这些服务。

(二)一体化联营模式

该模式通过合并煤电项目和新能源项目的投资主体,采用联合核算的方式来共同管理成本和收益,形成统一的管理架构和投资平台,实现投资和风险的共享以及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该模式可运用安全且经济的智能化手段来优化整体运行效率,更易于实现统一管理和调度,减少重复投资,降低运营成本。通过智能化控制系统,可以实现对不同电源的精准控制和协调。在风能和太阳能资源丰富的地区,通过“多能互补”一体化基地项目等模式将新能源项目与周边的煤电资源整合在一起,共同归入一个法人实体开发和运营,这是目前主要的煤电与新能源一体化开发模式。

(三)专业子公司联营模式

该模式需要煤电企业或者新能源企业成立专门的子公司,共同开发煤电和新能源项目。这些项目由同一个母公司控股,并在该企业内部进行集中核算。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煤电项目和新能源项目可能使用不同的技术和市场策略,控股公司仍然能够保持一致的战略方向和资源分配。此外,专业子公司联营模式让不同领域的技术和信息得以交流,促进了煤电和新能源之间的互补与整合。例如,煤电项目所产生的现金流可以用来支持新能源项目的研发和扩张,而新能源项目的低碳特性又能够帮助母公司改善整体的环境影响,维护企业的长期竞争力。

(四)交叉持股模式

该模式下煤电企业和新能源发电企业通过资本投资、股权互换等手段建立联营关系,双方还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盈利能力的变化,灵活调整持股比例。例如,当新能源发电企业的盈利能力较强时,煤电企业可以增加其持股比例,以分享新能源发电企业的盈利;而当新能源行业面临困难时,煤电企业可以减少其持股比例,以降低风险。同样地,新能源发电企业也可以根据煤电行业的盈利能力进行相应调整。通过双向动态调整,交叉持股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双方的利益,使得双方能够在不同阶段共享盈利,并降低风险冲击。

当前煤电与新能源联营的阻碍

当前煤电与新能源联营在资源优化配置上效果有限,主要原因在于煤电企业和新能源企业在商业模式、长期战略以及对于市场变化的适应性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目标分化。通常来讲,煤电企业通常更注重稳定的能源供给和现有资产的投资回报,而新能源企业则更专注于技术创新、加大上网比例以从根本上推动清洁能源转型。这种根本目标的差异,可能导致两者在资源配置、投资优先级和经营决策上存在分歧,从而弱化联营的合作强度。

一是煤电与新能源联营面临电力市场机制不完善和环境价值评估模糊等问题。煤炭与新能源联营体在参与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的政策和规则不够明确,不利于联营体的中长期投资规划,影响了它们的发展策略。

二是辅助服务市场缺乏清晰的参与规则和定价机制,以及合理的补偿标准,限制了联营体在提供市场辅助服务时的能力和盈利潜力。

三是如何设计合理的联营电价机制,公平地在煤电企业和新能源企业之间分配利润方面,也存在较大困难。

四是在传统煤电与新能源结合的过程中,如何公正地评估和界定它们各自对环境的价值和承担的社会责任是一项复杂任务。

为了解决这些挑战,急需对市场机制进行改进,并引入明确的环境价值评估标准,以确保煤电与新能源联营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从电力供应安全角度来看,煤电与新能源联营的调度和管理问题也较为棘手,因为煤电和新能源的生产模式和运营流程有显著差异,如煤电是可调度的电源,而新能源则具有间歇性和不稳定性。从电力低碳转型角度来看,煤电作为调节性电源以贡献辅助服务和备用兜底为主获利,新能源作为电量主体以贡献电量和环境价值为主获利,并在保障电网安全的前提下能够得到优先消纳。因此,需要设计有效的机制来平衡这两种能源的供给,确保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这涉及复杂的电力市场规则、电网运营标准和智能调度技术调度和管理等问题。

政策建议

为促进煤电与新能源实质性联营,有必要从资源与利益分配等角度破解体制机制与市场化机制的多方面阻碍。

一是建立合理的电价机制,使得联营电价能够反映不同电源的成本和市场价值。这种机制不仅要考虑各种电源(如煤电、太阳能、风能等)的生产成本,还要兼顾其环境成本以及保障供应稳定性、可靠性的社会成本。有效的电价机制应能够激励清洁能源的开发与使用,同时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经济性,促进能源生产结构的优化和能源消费的高效率。

二是完善联营的收益分配机制。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考虑到各方的投资和运营成本,以及对环境的贡献,确保联营各方在风险和收益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公平的收益分配机制不仅能够激励各方积极参与联营项目,还能够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环境保护,从而推动能源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三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搭建联营各方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信息共享机制可以帮助各方实时获取关于能源需求、供应情况、技术进展和市场动态的数据,使得能源供给能够更加灵活和高效地响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四是推动技术进步和优化调度机制。在不断变化的能源市场和电力需求环境中,持续的技术创新可以显著提升电力生产的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同时降低环境污染。而灵活高效的电力调度系统能够确保电力资源在联营体内部得到最佳配置,满足各地区、各时段的电力需求,同时提升整个电网的运行效率和可靠性。如在煤电和新能源一体化项目中,改变传统由电网分散调度各类电源的模式,而是由联营体通过自建集控平台,基于多能互补技术手段实现新能源充分利用、电力稳定供应以及调节能力的实时监控,并以一体化项目作为整体来满足大电网调度要求和参与市场化交易。

(林伯强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讲席教授、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黄辉系自然资源保护协会项目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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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伯强

黄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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